聚落普查單元之規劃

一.聚落的定義與概念

      進行規劃聚落調查單元之前,必須先就聚落的定義先行了解,當然目前聚落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及其施行細則已有它的法定定義:

文資法2條定義「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條再將「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分別訂有詳細補充定義。

「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

「聚落」為具有歷史風貌或地域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原住民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近代宿舍及眷村等。

   在2005年修法前,關於傳統聚落、古市街這種「線狀」或「面狀」的文化資產,因當時沒有"聚落"這個法定名稱及項目,因而將其歸類於古蹟或歷史建築當中指定或登錄,用單點建築物相同的保存方式執行保存,結果是遭遇相當大的困難。概因聚落、市街的保存方法,其中所關注的應是整個環境的歷史與文化意涵,若以古蹟或歷史建築式的限制與修復,其實並不恰當,而應以確保整個環境的架構、紋理、主要特色為目標。

    聚落(settlement),是人類之居所及其附帶環境與各種建造物之集合體,廣義地說,為人類生存與居住的空間場所,亦包括了社會與人文環境。聚落也是一種社會性空間,是一個由某種集體性社會文化單元構築出來,以供其居住、生活的空間。也就是說聚落是一種具有領域的社會空間,是一種可被辨識、具自明性的、以及具有界線範圍的區域內為某種社會文化單元所佔據、或約定成俗,而形成的整體性空間

    例如南部客家聚落,在聚落的邊界設有東西南北營(或柵門)伯公,每年元宵前後(各庄選定不同的日子)舉辦做福拜新丁,做福前一日村民信眾會推神轎遶境村莊把東西南北營伯公請到村廟(或開基伯公壇前)接受信眾祈福與拜新丁之儀典,而這民俗祭典所形成的信仰圈(或祭祀圈),應可視為聚落的單元範圍.另外閩南聚落在村廟系統亦有東西南北中等五營的設置,其祭祀圈也有聚落之邊界(Edegs)範圍之界定意義,又村廟廟埕廣場,也是聚落的節點(Nodes)空間,再加上通路街道(paths),重要地標(Land marking)及地域(Districts)(或稱地域感;地域特色)等,聚落意象五元素越具備齊全.則聚落的自明性越強.

因此聚落普查單元的規劃,提供下列供參考

1.聚落與社區的概念一併思考  

    社區的概念,非常重要的是指共同體, community,日本將它翻譯成 共同體 ,很容易直接理解.若把它翻譯成社區二字,則較為抽象,不容易理解.文建會民國83年起正式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要找回或重拾或建立社區居民對其生活區域環境的認同感與歸屬感,透過居民參與的方式來建立社區意識.

    聚落,吾人除了認識文資法對聚落文化資產的定義與認定與評估基準之外,聚落與建築之研究不應只專注於空間形態的成形與分析,同時應著重於整體聚落空間的意義和實質空間形式的相互關係,並以社會人類學的角度思考切入,才能真正研究問題的核心並使整體理論較完整呈現出來。

  1995年間郭肇立教授於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開設的「人類社會與聚落建築」講座課程中一篇研究「傳統聚落空間研究方法」中提到聚落的定義為一個社會的、空間的、生態的、與擁有文化自明性的生活共同體。聚落是有意義的集體生活單元,關係著認同感與地域文化的發展,在此生活共同體中,漸次建立起溝通的文字與符號、社會倫理、相互維繫的情感機制。 

2.聚落單元範圍內之空間架構關係

(1)庄廟及其廟埕廣場反映在聚落的空間架構--是節點(nodes)  

(2)庄廟派出去的五(東西南北中)營,或客家聚落的東西南北門伯公等,反映在聚落空間架構之元素---是邊界(edges)  

(3)通路街道或水路(水圳)等.反映在聚落空間架構之元素---是路徑(Paths)  

(4)聚落的地域特色,地區特區,地域性感受之強度,反映在聚落空間---是地域性(districts)的整體風貌與特徵及文化自明性  

(5)聚落的重要地標,(Land Mark)包含聚落的重要自然景觀或文化景觀或其他(例如進入社區的綠色隧道,山巒...等地標)

以上五項,本計畫稱它圍聚落的五種意象元素(參考凱文西區的城市意象)  

3.一個完整與穩定的祭祀圈,其範圍可從(1)卜爐主頭家參加者居住範圍(2)收丁口錢之範圍(3)庄廟神遶境遊庄範圍,(4)庄廟的新建或修建募款的主要範圍等表現出來,這些範圍都會是在一個寄祀圈範圍,一般來說,不同庄祭祀圈收丁口錢,各自有其範圍,不會撈過界的.    

4.事實上,探討祭祀圈,社區及聚落範圍之形成,很重要的是認同感與歸屬感的形成.

     但是,上述「較次層級之小地名」,其座落如果與主村聚落(或里聚落)位置上相互鄰接而且同在一個系統的祭祀圈範圍內,呈現不可分割之情況者,應視為同一個聚落範圍,進行普查表之填寫,以確保整體聚落之描述。 

  另外已經都市化、人口密集地區,以公寓大廈或現代建築型態所形成之集居地區,普查單元不受以里為單元之框限,而應以城市發展的歷史及現存環境是否具有聚落文化資產價值登錄的條件,做為普查單元與聚落範圍之規劃,進行普查之相關調查工作。

  

  二.聚落普查的基本單元規劃原則: 

  要落實到聚落普查的實務工作,聚落基本單元之規劃應該如何來切入呢?是以一個村、一個社區、或怎樣的一個集居單元化設「聚落普查的單元」?

據「文資法」第2條所稱之文化資產「係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者」,因此「聚落」基本上應具有一定的歷史及經過歷史沉澱、積累下來,穩定狀態的文化內涵,因此本計畫將透過日治時期測量繪製台灣堡圖(1898~1904)時即已形成集居狀態之『庄』名(其範圍相當於現今之村里),及1921~1928台灣地形圖之「大字界,做為聚落普查的基本單位為原則,同時也利於現行「村」行政區域範圍之現況空照圖,相互疊圖,做為古今對照之比對。

 

三、例外部份:

(1)台灣堡圖及台灣地形圖(1921~1928)繪製之後,始形成的聚落者

(2)台灣光復後之近代宿舍、移民村、眷村等

(3)堡圖「庄」界 或地形圖之「大字」界(相當於村)下轄屬的次級小地名或自然村落等.

以上例外之情形,其房屋建築群座落位置,如果與主村落未相鄰接,而呈現獨立完整聚落群,並有其獨立的祭祀圈,且整體環境具有地方特色、歷史脈絡紋理具有保存價值等條件者,則應以獨立單元之普查表進行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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